发布时间:2024-06-18 09:33:03 | 新闻来源:JRS直播
在新浪诉凤凰案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足球比赛的现场直播不构成视觉作品,理由如下:第一,在现场直播中,播放的内容并非固定在单一的媒介上;第二,在体育比赛的现场直播中,摄像机的摆放位置、慢动作的选择等拍摄手法的使用都受一定的拍摄规律约束,并不涉及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比赛的现场直播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通过互联网转播比赛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不过,在同日公布的央视诉暴风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难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进球集锦”、“精彩扑救”、“决赛集锦”、“点球大战”等比赛视频仍然可以作为音像制品受到保护。理由是:第一,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视频点播,因此涉案比赛视频已被定格在计算机存储设备或其他介质上;第二,虽然受到拍摄限制,但比赛过程的视频记录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但其创造性仍然符合音像制品的要求。类推该规则,GIF动画存在侵犯视频制作者相关权利的可能性。
我可以辩称合理使用吗?
当然,GIF用户会辩称,他们属于合理使用足球赛事版权,但从中国版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似乎站不住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足球赛事版权,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可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在报道时事新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转载或者引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时事新闻,一般认为只有报道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文字才能构成时事文章,而体育赛事报道不符合这一要求;二是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 目前利用GIF动图报道体育赛事时,主要以文字形式呈现正文,进球的关键时刻和最精彩的部分用GIF动图展示,但进球的关键时刻也可以用进球瞬间的图片来代替。
在美国,合理使用是版权侵权的抗辩之一。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而进行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此外,判断合理使用还有四个关键分析点:1、使用的目的和特点;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在被使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性;4、对被使用作品市场的影响。实践中,这四个方面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比如如果使用的目的是转化性的,比如戏仿,两部作品的相关市场不同,自然不会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美国特别注重保护言论自由,法院对戏仿作品极其宽容,认为其是一种高度转化性的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由上可见,使用动图报道体育赛事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若使用动图的媒体未与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则构成对视听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来看,现行法律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而GIF动图也有可能触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中央电视台为例,其以高额的版权费从海外购买体育赛事版权,收回成本的主要途径就是赛事直播期间的广告收入。如果各大体育媒体采用“文字+图片+GIF”的报道方式足球赛事版权,势必会以广告分流中央电视台直播的观众,损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制作者在直播画面上附加的广告价值,进而损害其利益。毕竟一场比赛的精彩瞬间往往就那么几秒或者几分钟,看过GIF动图的人很可能不会再看回放视频了。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已经意识到GIF信息的外流确实会给直播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打击。2014年,里约奥组委对里约奥运视频制作的GIF在社交媒体上的使用有相关规定,严禁将奥运素材转换成GIF、GFY、WebM格式或以短视频形式发布。其实,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相关的版权规定一直很严格,不仅是动态图像,单是奥运标志的使用就有一系列的说明和条款。里约奥运会期间,一位用户在发了3张GIF后被终身禁言,也让人们意识到GIF迅速传播的背后必然存在的版权问题。美国职业橄榄球大联盟也曾出台规定,禁止球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比赛视频和GIF,违反者将被罚款。
其实,新规背后的逻辑显而易见。放眼全球,体育版权极其昂贵。花了真金白银,流量却被GIF抢走,自然引发权利人的不满。未来那些未经允许随意制作他人直播GIF的内容提供商可能需要小心,但普通粉丝单纯为了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和使用,可能还达不到侵权的程度。
但其实,解决版权问题最好的办法不是封杀,而是放宽。我们不能限制GIF动图的使用,而应该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只有在更规范的环境下,用户才能获得更精准、更优质的GIF动图合集,体育文化才会真正拥有无限可能。(曹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