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9 21:28:30 | 新闻来源:JRS直播
8月24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审理了两起备受关注的体育赛事版权案件,该案均为重大体育赛事版权案件。
一是新浪与凤凰卫视侵犯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又称“新浪中超案”,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版权第一案”,因为其一审判决是我国首次将体育赛事图像纳入版权保护。
另一起案件是央视与暴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又称“央视世界杯案”,该案也因涉及体育赛事的版权问题而受到关注。
两起纠纷均因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而起,但目前的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
在新浪诉凤凰网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中超联赛比赛图像受著作权保护,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中超联赛公共信号中承载的连续画面不构成电影作品,无法认定新浪对其享有著作权,遂改判,驳回新浪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中央电视台诉暴风影视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世界杯节目的独创性未达到电子作品的水平,应当认定其为录像制品。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但提高了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中央电视台4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两案均在北京高院再审。
在中央电视台诉暴风影视案中,中央电视台作为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对涉案节目作品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理解上的错误,包括对“固定”和“独创性”的误解,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中央电视台认为二审判决提出的相关解决方案不能解决当前直播节目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中央电视台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以涉案64档世界杯节目构成作品为由,支持中央电视台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新浪诉凤凰案中,再审申请人新浪也当庭表示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两起再审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新浪 VS 凤凰
说到体育赛事版权,新浪诉凤凰案是一个几乎无法回避的著名案例。
这起诉讼案发生在2013年8月,当时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发现凤凰网中超联赛频道被标记并提供中超联赛赛事的直播。
2015年3月18日,新浪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凤凰网运营方北京天鹰九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网”),认为凤凰网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转移用户注意力和网站流量,要求凤凰网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扰乱中超联赛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的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消除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乐视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接到法院通知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5年3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视网与天影九洲对涉案赛事的合作转播侵犯了新浪对涉案赛事图像的著作权,判令凤凰卫视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对事件记录的素材进行选择、编排,形成新的可供观看的画面,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而创作会因不同的选择、制作,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体现其创造性。即事件记录所形成的画面,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这一一审判决也成为我国第一起认定体育赛事图像属于著作权作品的判决,可能影响我国互联网领域整个体育赛事直播市场。
但案件并未结束。凤凰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中超联赛等体育赛事能否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对此,新浪与凤凰网在二审中针锋相对,各自持不同观点:凤凰网认为,体育赛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足球比赛的转播都是基于观众需求而对特定内容的录制,其独创性不足以使其成为“作品”;而新浪则认为,体育赛事属于“与以拍摄电影的方式拍摄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作品。
关于涉案公众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从纪录片作品的三个独创性判断角度来看,中超联赛公众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在素材选取上基本不涉及原创劳动。CCTV5和北京体育频道分别直播的两场中超联赛公众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定性要求,也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水平,因此涉案赛事公众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不构成电影作品。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两场赛事公众信号承载的画面构成电影作品,无法认定新浪对其享有著作权,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新浪著作权的侵犯,凤凰网的部分诉求理由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也探讨了体育赛事互联网公共信号直播的著作权法规制方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而言,广播电视组织权利不能禁止他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现场直播。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于2001年,在当时的情况下,互联网现场直播行为极少发生,并未成为对广播电视组织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场直播对广播电视组织权利人利益的冲击越来越大,甚至远远超过了无线播送方式。客观形势的发展显然要求对广播电视组织权利范围进行修改。从合理的立法逻辑上讲,著作权范围的设定和划分应当以行为的特征为依据,而与行为中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无关。因此,他人使用广播信号的方式无论是无线的还是有线的,具体采用哪种有线传输方式,都不应影响行为的性质。
若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新浪体育中超直播,对转播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加限制,包括一切无线、有线的方式,将网络直播纳入广播组织权利范围,将会是体育赛事公共信号有效的救济渠道。
央视VS暴峰
2015年1月,中央电视台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电视台)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暴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称暴风公司在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未经许可,使用其“暴风视频”网站及其开发的“暴风视频5”播放器电脑客户端软件新浪体育中超直播,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众提供“2014年巴西世界杯”电视节目短视频3950个,并在“暴风视频”网站首页及“暴风视频5”播放器显著位置设置专题页面或专栏进行展示,侵犯了中央电视台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专有权。中央电视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暴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新浪体育中超直播,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国际足联拍摄、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2014年巴西世界杯”电视节目,是由电影制片人在比赛现场拍摄,将解说、字幕、镜头回放或特写、音乐等内容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在一起,并将信号传输到电视等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带有伴音的连续相关图像复制定格在载体上;同时,电影制片人在拍摄过程中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其对比赛进程、拍摄内容选取、解说内容编排等的控制权以及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导演参与等方面所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都非常有限。因此,涉案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不足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电影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涉案短视频为涉案活动节目内容的摘录,属于复制,也应认定为录像制品,因此,央视关于涉案短视频为以类似电影拍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石景山法院判决认为,暴风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公司服务器,使用“暴风视频”网站及“暴风视频5”播放器电脑客户端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央视国际制作、播出的涉案活动节目录像的复制及信息网络传播,侵犯了央视国际对涉案活动节目录像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宝峰公司赔偿央视经济损失64万元、合理诉讼费用3.24万元。
央视网和暴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与新浪诉凤凰案同一天作出二审判决。
2018年3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CCTV5直播并在央视网点播的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符合电影作品的定性要求;但从纪录片作品的三个独创性判断角度来看,从素材选取上看,涉案世界杯赛事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基本不涉及独创性,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应当属于录像制品。
虽然央视提出的涉案节目构成以类似电影拍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诉求不能成立,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央视提出的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央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诉求成立,因此在二审中全额支持了央视国际提出的4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